星期一, 5月 29, 2006

和平纠察是基本权力

我们国民向来反对暴力主张和平,纠察是基本权力。
如果面对的只是手无寸铁群众,警方使用什么手段必须清清楚楚解释,也必须清清楚楚是经过指示才执行。警方可以做面对暴民的反抗,但绝对不是直接武力对付群众。这是国家法律权限里面,警方这样做是否逾越权限?
如果此次是警方执行方法,被对付的人应该可以透过雇用律师,要求法院透过司法上给我们民众合理解释。
警方对于示威视如大恶不赦的罪行是无法令民众信服的。
过去以往任何不是针对政府的抗议都没有被如此对待过,例如:猥亵先知漫画的示威等。这表现出对于示威有多种标准,这是对于民众极不公平的。
警方固然有权力驱散没有申请的集会,但某个程度上集会申请的权力是不可以被剥夺是首要,这是基本原则下的共识。
某个程度上,警方的职责是遏制暴力,而非使用暴力;是维系现场次序,而非造成民众不满衍生更极端作法的可能性。
警方在执行面对群众示威必须更理性,有目标,达致警察维持治安,尊重法治的精神。
警方在手法上必须超越政治才能得到群众谅解避免衍生更多冲突的行为,泰国警方在面对首相他信的压力,表现如此出色。
我国的警方为什么对于如此微不足道的示威就大动干戈?
未来又如何洗脱前嫌,达到亲民爱民及和民众共进退的角色的目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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